
在國內,商業設計長期處于不規范或者不平等的地位。在過去的幾年中,時常會遇見客戶進行貴陽網站制作時,會說出一下的要求,"先出一張設計稿來看看","你們不出設計稿我們怎么知道你們的水平如何","不瞞您說,你先設計稿,我們找幾家貴陽網站建設公司比比稿,選擇以一家合適的公司合作"。其實當客戶如果有這樣的要求的時候,說明你們并沒有處于一個平等的位置上,缺乏基本的合作信任,也沒有尊重設計師的意愿。在這樣的情況,一個順利的合作是沒有辦法去達成的。所以我們整理了部分設計師的工作規范,供大家參考。 設計師之公平作業規范 第1條:設計師或其代理人與客戶之間的協商,應僅透過實際被授權的買方進行。 第2條:設計師或其代理人與買方之間的訂單或協議,應以書面形式締結,并包含轉移的具體權利、議定的具體費用、交付日期,以及作品的總體描述。 第3條:所有非基于設計師或其代理人過錯造成的變更或新增,應以加收或單獨費用向買方請款。 第4條:設計師或其代理人一方出錯而產生的修改或重制,不應該向買方收費。 第5條:由于買方原因造成的延期或取消,買方應根據作者所花的時間、精力與成本,支付合約終止費。設計師此段時間因而錯失的其他工作也應被列入考慮之內。 第6條:工作完成時,買方應實時全額付清。美術品應適時返還給設計師;應付給設計師的款項不得牽涉第三方的許可或付款。 第7條:不得在未咨詢設計師的情況下進行變更。若變更或重制是必要的,則應先將修改工作權給予原設計師。 第8條:設計師預見延期,應提前告知買方;若設計師因不合理之延誤或不符議定的規格而無法遵守協議,將被視為違約。由買方原因造成的延期,設計師在不影響其他項目為前提下,需盡力維持與原協議接近的時間。 第9條:在可行的情況下,買方應為設計師提供成品的復制品,以供設計師作自我營銷。 第10條:買方及設計師或其代理人雙方皆不得索取或給予未公開的回扣、折扣、饋贈或獎勵。 第11條:除非書面同意,否則作品及著作權皆歸設計師所有。若未經設計師預先授權,買方不得復制、保存或掃描其作品。 第12條:除非另專門購買,作品原稿或以任何形式儲存之源文件皆為設計師財產。購買原稿或源文件不等同于購買任何復制權。所有交易應采書面形式約定。 第13條:在著作權轉讓時,只有明定的著作權轉移;所有未明定的權利,一概屬于設計師。所有交易需采書面形式約定。 第14條:委托設計作品不得視為「雇傭作品」,除非在動工前另以書面協議。 第15條:當作品費用基于限定使用,但之后卻更廣泛使用,則設計師應收到額外款項。 第16條:未取得設計師授權前,藝術或攝影不得被復制用于包含客戶展示或獎項等任何用途。若工作的試作品、初稿、初步圖片之后被選擇作為再次創作,則需取得設計師授權并應向其支付額外費用。 第17條:若買方打算或意圖將試作品、初稿、初步圖片交給其他人接手完成,需在下訂時以書面提出聲明。 第18條:電子著作權應與傳統媒介著作權分離,需另外協商。除著作權為整體轉移或為雇傭協議外,在目前仍未知媒介上之復制權皆需另外協商。 第19條:所有出版之插畫或攝影作品應注明設計師署名,除非以書面方式另行約定。 第20條:設計師保有在作品及所有復制品上署名的權利。 第21條:藝術品不得剽竊或抄襲。 第22條:若設計師需在不合理工時中完成作品,應支付合理額外費用。 第23條:所有交付給買方的藝術品或攝影樣本,應具原作者署名。設計師不能將他人作品據為己有。 第24條:所有收到設計師作品集、模板、檔案等的單位皆有責任對其妥善保管并以原始狀況歸還。 第25條:當設計師同意經由特定獨家代理人所經紀時,不得由其他代理人處接受工作或同意其他代理人展示其作品;非獨家協議情形下,協議仍應闡述雙方所同意之具體限制。 第26條:設計師與代理人解除合約關系需具書面聲明。該聲明需考慮當事雙方合作時間長度及代理人對所有正進行中之廣告及促銷所做出之財務貢獻。合約關系解除后,任何代理人不得繼續展示設計師的樣稿。 第27條:設計師提供給代理人或提交給潛在客戶的作品樣品仍屬設計師所有,不得在未經設計師授權下復制,并應以原貌實時返還設計師。 第28條:此法規于仲裁釋疑時,應經由指定之調解機構負責,并可受其上級機構指定之委員會代表提出修正與補充。指定之仲裁機構應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且其所做之決定可作為判決與執行之依據。 第29條:競稿。參與競稿(無論是通過客戶或自行參加)的藝術家和設計師,需承受可能失去報名費用、支出,以及追求其他潛在機會或工作的風險。設計師應自行決定是否參與競賽、提供免費服務、參與比稿或依事后獲益決定酬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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